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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8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新機制預計年底設立,有關強制賠付的金額標準,金管會初步擬妥方案,將分為投資型商品100萬元,及非投資型商品10萬元等兩大類門檻,金融業須賠付金額若在門檻以下,將強制業者賠付。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已發布,預計在12月成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受理一般投資人的申訴,並採一定金額以下強制賠付方式,以加速爭議案件的處理時效。

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即將上路,金管會本周三將邀請銀行、保險及證券業者及公會代表,舉行公聽會,最受金融業關注的議題主要有兩大部分,一個是強制賠付機制的金額門檻,及業者須繳交的費用。

強制賠付金額門檻,金管會曾請銀行、保險及證券公會提出建議,銀行公會提出的建議案是,結構型商品50萬元、非結構型20萬元、存款商品5萬元,評議機構若認定銀行須賠付的金額只要在這門檻以下,金融業就必須接受評議結果。

過去連動債爭議處理曾要求銀行公會評議結果100萬元以下,銀行就須賠,因此,金管會依各公會提出的門檻,參考過去連動債處理標準,綜合考量後,強制賠付的金額門檻,初步將分兩類,包括結構型商品等投資型金融商品為100萬元,存款等非投資型則是10萬元,其中投資型商品部分,可能還有「討價還價」空間。

此外,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總額為1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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