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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邱瓊玉/台北報導】

北市府建築管理處統計,市內至少有超過20件、近1300戶遭公告列管應拆除重建的海砂屋「使用期限」已到期,不過還有不少民眾仍住在裡面。建管處已訂裁罰基準,根據「水電單據」判定是否仍有人居住。

一旦超過當期水電的基本費,即認定有居住事實,最高可罰5000元至6萬元不等。即日起上路,最快5月陸續開罰。

建管處統計,自86年至今,列管海砂屋共53件、2335戶,其中有34件、1915戶被判定須拆除重建;7件、385戶須補強,另有12件、35戶因當初僅有部分住戶申請海砂屋鑑定,還須全棟鑑定。

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依規定,經鑑定須拆除重建的建築物,要在公告2年內停止使用,3年內拆除,違者可開罰。儘管如此,仍有許多海砂屋「使用期限」早就到期,卻還有民眾居住。為避免引發公共安全,才訂裁罰基準開罰。

裁罰方式,邱英哲解釋,若一般住家採三階段裁罰,第一階段只要被查到有居住事實,處5000元罰鍰,並限期6個月改善,若未改善再罰5000元,限期6個月停止使用。

邱英哲表示,若經處罰兩次都未改善者,則進入到第二階段,改開罰一萬元,同樣限期6個月內停止使用,經處罰2次未改善者屬第三階段,改開罰2萬元,未停止使用者,每6個月可連續開罰。

若是出租者,將開罰6萬元,並限期2個月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可連續罰;若符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實施辦法的營業場所,同樣開罰6萬元,限期1個月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可連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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