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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8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為防範銀行職員代管印鑑產生弊端,金管會指示銀行公會訂定相關規範,包括銀行接受客戶傳真指示扣款時,必須在三天內取得客戶取款憑條等正本核對。

金管會提醒民眾,勿將存摺及印鑑等物品交由金融機構職員保管,以避免財物損失。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17日表示,為防止舞弊案件,現行法規嚴禁金融機構職員代客戶辦理存、提款交易,或代客戶保管存摺及印鑑,但近年來仍有金融機構職員因代客戶保管存摺及印鑑,進而挪用資金的舞弊案件發生。

金管會指示銀行公會研訂「金融機構代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範本」及「金融機構處理客戶遺留印鑑存摺範本」草案,要求銀行加強內控防制舞弊機制。

新規定要求銀行應嚴禁職員私自代客保管印鑑、存摺,若有客戶遺留時,應儘速以電話或發函等方式,通知客戶領回。

銀行並應在存摺內,印製「如將存摺、印鑑交由他人保管可能蒙受財物損失之風險」標語,提醒客戶注意。另外,為避免銀行職員代客戶辦理存、提款時進而挪用客戶資金,新規定要求金融機構派人外出收付款項的行員,跟記帳人員不可為同一人;每日收付款項應做當日帳務處理,如果來不及在當日處理,取得客戶同意後,才能以次日帳處理;外出收款人員跟記帳人員雙方並應事先互留確認帳務窗口,以防止可能的舞弊。

草案並規定,受理客戶傳真指示扣款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必須取得客戶的取款憑條,或其他傳真指示扣帳文件的正本,由相關人員驗印、核對金額並核章。還有,受理客戶傳真指示扣款時,應請客戶在取款憑條正本上,加註「傳真指示扣款」字樣後再傳真,以避免銀行在收到取款憑條正本後重覆扣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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