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2
【經濟日報╱台北訊】

臺南市鄭先生問:土地與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其租賃所得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就是說土地與房屋一起出租者,均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不限土地與房屋應為同一人所有。另該分局說明,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使用,如出租人未能提供成本及費用者,亦得適用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租賃所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ousechamberla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