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黃啟菱 】

依照規定,在房子蓋好之後,要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也就是保存登記,不過,有些房子因為不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無法辦理保存登記。

一般來說,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可分成兩種狀況,第一是程序違建,也就是說,因違反建築程序,於建造前未先請領建築許可,建物完工後也就無法辦理保存登記。

若經主管機關勘查,認定其建築基地及建築物符合相關建築法令規定者,可以依台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點規定補行申請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補辦許可後即可變為合法建物。

第二種是實質違建,建物在依法取得建照並興建完成後,擅自增加建築許可所核定之面積、高度等都屬於違建,且由於增加部分已超出允許的建築總量,無法另外申請建築許可,此部分即稱為實質違建。

寬頻房訊建議,如果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屬於違章,拍定人要自行承受建物遭拆除之風險,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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