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不少企業向銀行貸款養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借款購入的土地若處於閒置狀況,借款利息支出即不屬於土地成本,須改列為遞延費用,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否則將被要求補稅。

中區國稅局官員表示,企業向金融機構購買土地,如果長期閒置,就屬於長期投資,借款利息支出要改列遞延費用,在土地出售時,再自售地收入中減除;換言之,企業借款購地若閒置不利用者,借款利息支出即要自行吸收,無法減稅。

官員指出,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閒置資產」應歸類為「其他資產」。營利事業若有閒置土地,帳列應屬於「其他資產」,而非「固定資產」。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非屬固定資產的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應在土地出售時,轉作售地收入的減項。

中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9年度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的長期投資及銀行借款金額,均較上年度大幅增加,原來是甲公司擁有的閒置土地帳列高達10餘億元,並將支付給銀行的借款利息8千多萬元,列報為99年度的利息支出。

官員指出,甲公司認為向銀行辦理購地貸款,不但可列報各年度的利息支出,以降低課稅所得額,減少繳稅金額,日後出售土地賣得好價錢時,買賣價差還可全數享受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優惠。

不過,國稅局發現,甲公司的部分土地,在購置後多年來均無規劃、動工興建等積極作為,該公司也承認部分的土地目前係屬閒置,因此核定將2千多萬的借款利息,改列為遞延費用,要求甲公司補稅。

中區國稅局強調,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公司借款購地的利息支出,必須以購買土地的用途,來決定利息的認定方式。如果公司購買的土地是用來低買高賣,將被視為是投資行為,其借款利息就不能列為當期費用,而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出售時,再轉列為出售土地收入的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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