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得標後自行辦理過戶
投標人得標後,七天內需要繳清全部價款。在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同時取得產權。但是,如果不辦理過戶,不但不能出售,也不能辦理抵押貸款(現行銀行有代墊尾款,同時過戶、設定連件辦理即能省去先行過戶時間)。通常得標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都立刻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是,辦理移轉登記之前,房屋之部份要先申請申報契稅,等到繳清了契稅之後,就可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土地部份,由於增值稅是由賣方負擔,法院會由賣價金扣繳,與得標人無關。
※據土地稅法第五一條:經法院拍定之土地,其移轉現值依拍定之價額為準核計土地增值稅。如經核定之土地增值稅高於拍定價額致該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者,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證書。
2.申報契稅
申報契稅,台北市高雄市應向各稅捐分處辦理,台灣省則向各鄉鎮市公所財政課辦理,省轄市、縣轄市、有稅捐機關者,則向各該稅捐機關辦理。
一、申報時應備妥下列文件:
1. 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正本一份(查欠工程受益費)。
2. 上項移轉證書影本一份。
3. 建物登記謄本一份(可事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4. 得標人戶籍謄本一份(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5. 房屋現值證明一份(持權利移轉證明書向稅捐機關申請)本案為法院標購案件,可依申請的房屋現值或拍定時移轉價格,申報擇一從低核課契稅。
二、證件準備好後,再向該稽徵機關或鄉鎮公所索取契稅申報書,詳細填妥後,連同上述文件一併交各該機關收件即可,大約3至5天左右,可收到契稅繳納通知,必須在繳稅期限內繳清契稅。契稅繳清後,即可憑收件清單領回原繳證件,並開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
3.辦理過戶申請權狀
一、辦過戶不論台北市、高雄市或台灣各鄉鎮,均應向各該地區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辦理,在申請之前,應先備妥下列文件:
1. 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正本上裝訂浮貼契稅繳納單一聯。
2. 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上裝訂浮貼契稅繳納單一聯。
3. 拍定人戶籍謄本一份(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影本均可)。
※備妥上項文件後,再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購買下列表格填寫。
(1) 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書一份。
(2) 登記清冊一份。
二、將上述表格填妥後,連同前述文件,一併裝訂在一起,送件時持身分證明文件查核身分無誤後,向收費處繳納規費,繳清規費後,大約二天,便可持收件單至領狀處領取所有權狀。
4.買賣房屋找合法地政士
一般民眾要辦理土地、房屋的產權登記、抵押貸款或是辦理繼承、贈與等,都知道要找代書,政府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提昇專業代理人之水準,健全專業證照制度,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經總統公布「地政士法」,該法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所以現在代理他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案件,不但要經過考試及格,並且要向地政處申請開業 執照,以及加入公會,才可以執業,也不再稱為「代書」、「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該稱為「地政士」。
5.合法地政士應具備條件
合法之地政士,應經地政士考試及格,領有地政士證書及開業執照並加入地政士公會後,才可掛牌執行業務,亦即地政士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可執業: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
(二)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三)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地政士開業執照。
(四)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
(五)除此之外,地政士的開業執照有效期限四年,期滿前應修滿三十個小時專業訓練課程並換發執照,方可再執業四年,以保持對消費者服務品質之最佳狀態。
6.地政士得執行業務範圍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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