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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企業出售不動產,收入認列年度須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雖然會出現包括簽約日、收款日以及不動產過戶日等可能的損益時點,但是,不管在何時收款,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收入認列年度,除非所有權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之前,即已實際交付所有權者,才是以實際交付日期,做為所得歸屬年度。

國稅局日前查核1家建設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依據資料分析顯示,該公司完工案場在99年間完成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者共計15戶,但經稅捐機關核對結果,建設公司99年度卻只申報其中14戶房屋的銷售收入,其餘1戶未列入申報。

建設公司向國稅局提出說明,該戶房屋雖在99年12月完成買賣移轉登記,但直到100年2月才實際交屋,因此才會未列入公司99年度的銷售收入。

國稅局依據財政部的規定,認為建設公司是在97年間以預售方式出售15戶房屋,房屋所有權等於已在99年度移轉登記給買方,因此該建設公司出售房屋的所得,即應列為99年度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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