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09 | |||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台中市夜店大火造成重大傷亡,金管會8日提醒民眾注意投保住宅火險,投保時屋內的動產,最好拍照存證,還有房子買賣過戶期間,火險保障期限是房子所有權移轉後三個月內,要留意保障期間問題。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99年建築物火災發生次數高達1,459次,其中住宅發生火災次數為861次,占所有建築物火災的59%,金管會提醒民眾可藉由投保住宅火災保險,移轉可能風險。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表示,民眾在購買住宅火險商品時,最好先了解商品的保障內容及相關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尤其要注意下列可能的爭議事項。 包括投保住宅火險時,除保障建築物本身外,屋內的動產也在保障範圍內,投保建築物火災保險後,即自動享有建築物內的動產基本保障,但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的30%,最高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並以實際價值為理賠基礎。 而且對於珠寶、首飾及骨董、畫作等藝術品,以及有價證券等是不保的,為避免理賠時產生爭議,民眾最好妥善保存單據,並照相存證。 還有,最近不動產交易活絡,民眾投保住宅火險的房子,如果有要移轉所有權時,要注意保險保障期間的問題。 吳崇權說,對於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險契約效力,是從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次日中午12時起屆滿三個月時,即行終止。 房子的買方如果仍享有原保險保障,應徵得原被保險人同意向保險公司辦理被保險人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並注意保險期間問題。 除此,民眾也要留意不足額的理賠規定,吳崇權說,民眾投保的保險金額,如果低於事故發生時建築物重置成本的60%時,保險公司理賠時,只會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60%的比率,負賠償責任。 至於建築物內的動產,如果其保險金額低於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者,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實際價值的比率,負賠償責任。因此,民眾投保時應審慎決定保險金額,以免危險事故發生後,因認知不同而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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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將你的事交託耶和華並倚靠祂,祂就必成全!
- Mar 09 Wed 2011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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