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的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另依財政部1983年3月3日台財稅第31402號函釋,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延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已出售的財產,雖因未辦移轉登記之故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曾履行之債務,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出售1筆公告現值價值100萬元的土地予乙君,已收取全數買賣價款200萬元,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即死亡,則該筆價值土地應以公告現值1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應准其繼承人以100萬元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倘該買賣價金200萬元仍存在並未作他用,則該筆資金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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