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黃素貞口述】

李小姐問:今年因為小孩就學需要而遷出戶籍,請問這樣會影響原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的地價稅嗎?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需要符合哪些要件和證明文件?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黃素貞答:地價稅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且未變更用途者,納稅人若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一旦全戶遷出,則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納稅人應於3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核課,以免受罰。

至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需具備下列要件:

1.需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滿20歲直系親屬設籍該址,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以1處為限。

4.都市土地面積不得逾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不得逾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超過部分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同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請檢附設籍人戶口名簿影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非設同1戶籍時,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各1分,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單位申請核定,但已申請核准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免再提申請。

至於新取得土地如申報契稅時,已於契稅申報書附聯註記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則於辦妥土地移轉登記並辦好戶籍登記後,補送上列文件至所屬稅捐處辦理即可。(記者林政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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