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電子報 (2010-04-30) 

工商時報【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

5月1日綜合所得稅申報將開跑,專家提醒,不動產的交易或出租、承租等行為,於綜所稅的申報時,皆可提出證明文件,爭取有利的節稅空間,專家大致以賣屋、買屋、換屋等3大族群,提出撇步輕鬆節稅:一、售屋族可採用「財產交易損失舉證」節稅法: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王乃佳表示,以賣房子的屋主而言,最單純的情況是因售屋產生所得,最簡單的申報方法,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率,計算出售屋所得。

王乃佳舉例,某間房子位於台北市,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依財政部公告,北市的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為29%,因此在申報所得時,就要填寫財產交易所得為29萬元。

若屋主以低價賠售,則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可將買進和賣出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做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二、購屋族可採用「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項」節稅法:多數人購買自用住宅會向銀行申辦房貸,購屋借款利息就可列舉扣除,每年扣除額最高為30萬元,但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王乃佳舉例,小明在去年度支出的購屋貸款利息共50萬元,但他在銀行的利息收入有10萬元,在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時,必須以50萬元減去10萬元,得到餘額40萬元,但餘額若已超過申報額度上限的30萬元,就只能以30萬元申報。

三、換屋族可採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節稅法:王乃佳指出,民眾在2年內有買屋及購屋的行為時,兩間房子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且購買的房屋價值大於出售的房屋價值,就可運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申請綜所稅扣抵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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