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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 台灣新生報 

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且無出租、無營業使用,都市土地不超過九十‧七五坪、非都市土地不超過二百十一‧七五坪之住宅用地。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地上房屋原供營業使用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向當地國稅局申請核准暫停營業登記,在該暫停營業期間可視為無營業,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一般用地依地價總額按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五稅率累進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為千分之二且不累進,稅額相差四倍以上,民眾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土地,請把握時間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九月二十二日前)就近向該處所屬稅捐分處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享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將自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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