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一戶房地做自住使用,兩年內交易可免課「奢侈稅」,但國稅局發現,常有民眾取巧透過「假贈與」給未持有任何房產的已成年子女再賣房,藉以規避「奢侈稅」,中區國稅局表示,只要查核資金流向就能查得出來,呼籲民眾勿心存僥倖。(黃悅嬌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發現,有民眾家住台中,在九十九年十二月在南部購買第二戶房地,隔年九月贈與給二十三歲兒子,兒子在同年十一月賣出南部這筆房地,因兒子持有期間僅兩個月,國稅局深入查核後發現,因這名民眾聽信他人建議,將持有未滿兩年的不動產贈與給未持有任何不動產符合免課「奢侈稅」條件的兒子,再藉由兒子賣掉這筆不動產,藉以規避「奢侈稅」,但國稅局追查資金流向,發現賣房價款是由這名民眾收取,因此,依實質課稅原則,按不動產銷售價格五百元,補徵奢侈稅七十五萬元,並予處罰。

 

國稅局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兩年以內的不動產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納「奢侈稅」,否則經國稅局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規避稅捐,除可按所漏稅額處二點五倍罰鍰外,情節嚴重並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逃漏稅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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