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黃啟菱】

所謂「拍賣無實益」即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則對執行之債權人而言,法拍已沒有實際利益,只是浪費執行程序而已。

舉例來說,小王有一不動產價值100萬元,由於積欠卡債10萬元未還,遭發卡銀行聲請法拍其名下之不動產。他項權利第一順位由房貸銀行設定債權80萬元,若第一拍底價100萬元順利拍定,則房貸銀行取回80萬元後,卡債銀行仍可取回其10萬元債權。

但如果第一拍底價100萬元、第二拍底價80萬元,都沒人競拍導致流標,第三拍底價為64萬元,此時若能順利拍出,扣除法院執行費用與房貸銀行第一順位債權後,可能沒有剩餘款項給予卡債銀行。

此時法院就會判斷對此次拍賣對查封聲請人卡債銀行而言,屬於「拍賣無實益」;因此法院會通知卡債銀行,詢問是否同意撤銷拍賣,卡債銀行若沒有其他意見的話,法院就會撤銷查封,並將房子還給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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