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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1)日討論立委陳節如等提案的都更條例修正案,多位立委認同提案中增列縣市政府於都更計畫期間,提出社會福利設施、社會住宅或其他公益設施需求計畫的構想。

不過,與會的多位立委認為,對於釐清楚公益的定義,是大前提。

立委姚文智、黃文玲、陳其邁等人都認同提案中,增列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辦理都更計畫時,應提出社會福利設施、社會住宅或其他公益設施需求,而非僅是住戶和建商於辦理都更時獲利而已,陳其邁甚至要求應該提高公益設施的比例。

內政部表示,現行都市更新條例,對於都市更新案於更新後,配合提供公益設施或公共設施者,已有建築容積獎勵規定,且不受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上限的限制,以鼓勵其設置。因此,實務上各地方政府為提供社會福利設施、社會住宅或其他公益設施,除可利用更新後分回公有財產的設置外,並得依相關規定爭取建築容積獎勵,引導都更案配合設置。

內政部政務次長蕭家淇表示,內政部提出的都更條例修正案版本,有55條修訂、17條新增,可說是1998年實施都更條例以來最大的翻修,希望委員會審查政院版都更條例修正案條文時,再一併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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