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稅捐處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清查,重購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的一切相關事項。
北市稅捐處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清查,重購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的一切相關事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稅捐處表示,對於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將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清查,重購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經查如有移轉他人、未設立戶籍、出租、營業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情形,將依規定追補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台北市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均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稅捐稽徵機關,就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之稅款,以減輕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負擔。
 
為避免該退稅措施遭到濫用,這類案件核准退稅後,稅捐機關將自重購土地登記日起列管5年,5年內不能再移轉他人,而且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亦即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並且不能改作營業或出租等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於管制期間內死亡者,將以繼承人為列管對象,持續列管至5年期間屆滿為止,該處提醒已辦理重購退稅之納稅義務人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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