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日前接獲1件遺產稅申報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2011年9月13日過世,繼承人乙君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依2011年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額扣除計130,000元,2011年地價稅課稅期間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繼承人生存期間自2011年1月1日起至9月13日止合計256天,按生存期間(256天)占課稅期間(365天)比例計算可自遺產總額扣除之地價稅額應為91,178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尚未繳納之地價稅或房屋稅,可檢附相關繳款書,再依上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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