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本報訊】

中和區田小姐問:被繼承人生前售地,死亡後始辦妥移轉登記,是否應併入遺產申報?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收取部分價款,惟至其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因土地之所有權人仍為被繼承人名義,應以土地公告現值併入遺產課稅;又因繼承人需負履行交付之義務,故相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至買受人尚未交付之其餘土地價款,則以「債權」計入遺產總額。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不動產買賣案件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是否已辦妥移轉登記完竣及是否尚有尾款未收取,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筆不動產仍在其名下,應將該不動產及應收尾款併入遺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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