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究竟能不能被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稅規定移轉房屋資產而支付的費用,作為抵扣房屋交易所得稅的項目?
奢侈稅究竟能不能被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稅規定移轉房屋資產而支付的費用,作為抵扣房屋交易所得稅的項目?

 

【MyGoNews林承志/台北報導】房地產交易實價登錄後,實價課稅何時來臨成為民眾關心的議題,而奢侈稅究竟能不能被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稅規定移轉房屋資產而支付的費用,作為抵扣房屋交易所得稅的項目,國稅局做出解釋:

一、    按「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之繼承時或受贈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明定。

二、    次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條、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三、    又按「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買進及賣出均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於依本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得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為財政部101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函所明釋。

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符合上揭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而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係屬上揭所得稅法規定移轉房屋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檢附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憑證及買賣契約書等資料據以自財產交易所得總額中減除。民眾如仍有疑問,請檢附相關具體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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