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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6 11:14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以僅加計利息補稅,免予加處罰鍰。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除屬自用等情形外,應在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奢侈稅,並填具申報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或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財政部說明,A在101年8月6日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出售其持有期間2年內的不動產,依規定應自101年8月7日起30日內(即至101年9月5日止),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完成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若A未在規定期限報繳,一旦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徵所漏稅款外,還將面臨按最高漏稅額3倍計算的高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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