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0    
【聯合報/莊瑜敏口述】

張太太問:張先生上個月與建商簽訂契約,以新台幣2000萬元出售1筆土地,且已收取了500萬元訂金,但在完成土地的移轉登記手續之前,張先生卻因意外過世。請問在辦理張先生的遺產稅時,該筆土地應如何申報?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會計師答:被繼承人生前出售的土地,若到死亡時若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法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

此外,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若為土地,則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時,土地的公告現值列入遺產總額申報納稅。

該筆土地於辦理完成繼承登記後,繼承人仍負有將該筆土地移轉予買受人的義務;因此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亦可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列報為「未償債務扣除額」。

被繼承人出售不動產所收取的價金,若於過世日仍餘存者,以及應收而尚未收取的債權餘額,依法也應該一併計入遺產申報課稅。

張先生過世前已簽約出售之土地,假設其土地的公告現值為600萬元,申報張先生的遺產稅時,與該筆土地有關的遺產申報項目應包括:該筆已出售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土地的公告現值600萬元、已收取訂金500萬元且尚餘存者,以及出售該筆土地應收尚未收取之債權1500萬元。

至於辦理繼承登記後仍須移轉土地予建商的債務,亦可按公告現值600萬元,列報為張先生在世時的未償債務,而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張太太辦理張先生的遺產稅申報時,僅將該筆土地依死亡時的公告現值60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而未將已收訂金及應收而尚未收取債權一併申報,稅捐稽徵機關將以漏報遺產,要求追繳補稅且加計罰款。(記者林政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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