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3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保險公司對高額保單客戶的財務核保新制,將於7月1日如期上路。如果民眾購買保險金額超過家庭年收入的20倍、或保費支出達年收入的30%,恐必須拿出財力證明,才能買保單。

 

這項新制度曾被立法院財委會抨擊為「擾民」,並要求金管會重新檢討。金管會日前與壽險業者討論,最後決定不更改內容,並如期實施。

金管會官員昨(2)日強調,保險公司實施財務核保,不是要所有保戶購買保單,都要拿出財力證明,而是針對高額保單、與保戶財力顯不相當者,才必須啟動財務核保。

所謂的「財務核保」,就是指民眾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如果金額非常高,保險公司可能要進一步瞭解民眾是否有能力購買,包括請民眾提出財力證明等,主要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防止洗錢等。

過去各家保險公司都有財務核保的規定,但標準不一。此次金管會請壽險公會修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將財務核保標準統一化。依據新規定,有下列五種情況,壽險公司必須啟動財務核保。

首先,同一保戶累計投保總金額,超過家庭收入的20倍。例如家庭年收入100萬元,如果購買2,000萬元的保單,保險公司就會要求保戶提出財力證明。

二、同一保戶累計保險費支出達年收入的30%。例如年收入100萬元,如果每年必須繳交的保費達30萬元,保險公司就要啟動財務核保。

第三,同一保戶於三個月內密集向兩家以上公司投保,且投保金額與保險費與保戶的收入與財力顯不相當者。

四、過去有異常投保、或業務員不當招攬紀錄者。

五、旅行平安險單一保單的投保金額超過2,000萬元者。

依據規定,保戶投保後,保險公司必須注意到保戶的投保動機、保險利益、財務狀況、健康狀況等綜合評估,如果認為保戶有道德風險、或不當節稅,就不應該接受承保。

現在壽險公會已建立保險通報制度,保戶在任何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任何一張保單,在壽險公會都可查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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