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4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續保通知」跟「重新投保通知」,差異很大。金管會3日提醒民眾注意續保時間,以免變成重新投保,出現保障空窗期。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陳開元表示,依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保險期間屆滿30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因此,如果保險公司怠於通知,而在原保險期間屆滿後30天內發生保險事故,只要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公司仍須負給付責任。

如果要保人在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至少再做二次重新投保的通知。通知上並應載明契約自重新投保日生效。

「續保通知」與「重新投保通知」不同之處在於保險期間接續的起迄時間不相同。「續保通知」後的保險期間,跟前一年度的保險期間是銜接的;而「重新投保通知」的保險期間,跟前一年度的保險期間是不銜接的。要保人在接到保險公司的續保通知時,記得要趕快辦理續保,以免權益受損,不但保障出現空窗期,如果臨檢被發現,還可能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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