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11-03-31)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31日電)台北市地政處4月1日將公告繼承不動產尚未登記者,應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地政處今天提醒民眾儘速辦理繼承登記,或提出暫緩列冊管理申請,以免不動產遭列冊管理、標售。

北市地政處表示,被繼承人留下不動產,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即予列冊管理15年。

逾15年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以專戶儲存,由繼承人領取,逾10年未提領價款者,歸屬國庫;如經標售5次仍未標出者,即登記為國有,繼承人僅能向國有財產局依第5次標售底價按其法定應繼分部分分算發給價金。

相關公告資料揭示於土地及建物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以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事處佈告欄。另外也可以在地政處或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網頁點選查看公告資料。

地政處官員說,一般民眾未能及時申辦繼承登記,多半是由於繼承關係複雜,或人數眾多而難以會同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建議民眾可以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利益,代位申辦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避免不動產被列冊管理,並節省逾期申請登記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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