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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2011-03-05)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 4日電)財政部 4日草擬奢侈稅條文,維持對短期移轉的非自用住宅加徵最高 15%的稅,在課稅時間點認定上,奢侈稅實施前買進的住宅,只要是施行後賣出,持有不滿2年,就要課奢侈稅。

為避免傷及無辜,奢侈稅也設定排除條款,除正面表列的排除條款外,也規定個案問題將由財政部認定與核准。草案也訂定罰則,一旦短漏報奢侈稅或使用人頭遭查獲,除要補稅,最高將加罰奢侈稅額的 3倍。

財政部推動「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奢侈稅),3 日邀請相關部會代表、工商團體等產業界人士,還有財經學者座談後,4 日由財政部次長張盛和主持條文草擬會議,財政部主管與各國稅局長都與會討論。

會議從 4日早上 9時30分持續開到晚間 6時30分結束,在 9個小時的馬拉松式討論後,初步達成奢侈稅條文共識。財政部官員明後兩天還要利用週末假期加班,希望讓條文內容更加完備,並儘速送行政院處理。

草案條文約20條,架構包括課稅範圍及項目、納稅義務人、免稅及退稅範圍、稅率、稅基、稅額計算、稽徵程序及罰則等。

財政部官員說,持有非自用住宅的房屋及其座落基地、空地 2年內移轉,都將課徵最高15%的奢侈稅。

對於高額消費的貨物,例如小客車、遊艇、直升機、飛機、超輕型載具單價在新台幣 300萬元以上,龜殼、玳瑁、珊瑚、象牙、皮草、家具單價在50萬元以上的部分,課 10%的特種消費稅;對於入會費在50萬元以上的部分,也課以 10%的特種消費稅。這些規定都以文字化的方式,納入草案條文中。

至於細節部分,在課稅時間點認定上,如果奢侈稅條例在民國100年 7月1日生效,投資客在98年7月2日買進非自用住宅,並在100年 7月1日以新台幣1000萬元出售,將按照出售價格課徵 100萬元(10%)的奢侈稅。

在罰則部分,如果投機客是以人頭買賣房屋,或逃漏未申報奢侈稅,以賣出1000萬元的非自用住宅為例,投機客除了要繳 100萬元的奢侈稅外,還需要處罰 300萬元以下的罰金,連補帶罰最高要繳 400萬元。

另外,在外界關注的排除項目方面,除了農地、繼承的住宅及被法拍的住宅不課徵奢侈稅外,由於可能出現許多個案問題,草案中也增列其他經財政部核准的也可以排除在奢侈稅外。

  官員表示,只要是合理、常態與非自願出售非自用住宅,都會排除在奢侈稅外。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說,奢侈稅上路後影響較大的將是 2萬多戶投機客,對於對於全國 7成到 8成名下只有1 間自用房屋的住戶沒有影響。奢侈稅是預防房市泡沫化,絕對不會讓營建業起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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