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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6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為了避免銀行胡亂發行信用卡,金管會15日重申,信用卡發卡機構,不得於「街頭」行銷。

所謂的街頭,並非「頭頂上有屋簷就不算街頭」,只要具有開放空間屬性者,例如地下街通道、地下道、加油站、車站通道等,都算是「街頭」。

金管會發現,最近有些銀行在台北車站地下街行銷信用卡,有如前幾年卡債風暴出現之前,銀行在「街頭」行銷信用卡的情況再現。

為避免信用卡發卡機構過度行銷、過度發卡,金管會在94年12月19日已發函禁止各發卡機構於「街頭」(含騎樓)行銷,並於99年2月2日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時,將上述規定一併納入。

沒想到,銀行自己解讀「有屋簷就不算街道」,對「街頭」各自定義。金管會昨天因此重申發卡機構不得於街頭行銷外,也說明街頭的範圍,只要具有開放空間屬性者,都算是街頭。

金管會說,即日起,在地下街等開放空間推銷信用卡,一旦被檢舉,發卡機構將被處以50萬元到250萬元罰鍰。

至於不少銀行在大賣場推銷信用卡、聯名卡等,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說,大賣場算是店面,銀行在大賣場推銷信用卡就可以。

金管會主秘林棟樑表示,當初規定銀行不能在街頭行銷信用卡,是因為沒有固定場所,推銷人員的攤位每隔幾天就換地方,人員變動也相當快,並不妥當。主管機關希望發卡機構在固定、恆久的場所,對顧客提供服務。金管會並提醒民眾,於發卡機構的營業據點外申辦信用卡時,應確認行銷人員身分,仔細閱讀了解申請書表所載之各項約定內容,以選擇最符合自身需求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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