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理財網 2010/04/27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案,銀行業者26日表示,將調整授信方向,將更重視主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如果主債務人債信不好,即使另外找保證人,可能還是借不到錢。

另外,針對企業董監作保的問題,銀行業者表示,現在大型企業辦理貸款,都是以資產擔保,銀行很少要求董監連保。主要是中小企業,銀行才會要求董監連保。如果民法限定董監的保證責任,未來放款給中小企業將更謹慎。

據統計,國內銀行「連帶保證」授信額度有7.7兆元,其中企金授信連帶保證額度6.1兆元,平均每十件授信案就有8.5件要徵提連帶保證人。

很多企業董監事因職位而被銀行要求擔任連帶保證人,董監事任期可能只有三年,卻因為擔任連帶保證人,即使離職也可能因企業財務出問題而背負上億元債務。

銀行業者指出,過去授信時要求徵提保證人,是希望債權能獲得確保。尤其中小企業,其土地、廠房可能有限,銀行要放款,除要求資產擔保,可能另外要求還要保證人。保證人可能是董監事、或大股東。

過去銀行可能看在董監事、大股東擔任保證人的面子上,即使企業的債信能力不好,還是會借款給企業。銀行業者表示,未來民法若修正通過,辦理授信時,將會更重視企業本身的還款能力,而不是看保證人的聲名、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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