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配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退場,政院版房地合一課稅方案大幅拉高個人二年以內房產交易所得的稅率,導致企業與個人短期交易的稅率最高相差近20個百分點,恐誘發個人炒家假藉法人身分炒房套利。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指出,短期房產交易所得稅率確實存在「個人重、企業輕」的情形,不過,大企業因為財務透明且會計制度相對健全,即使兩者稅率存在操作空間,應不致藉此炒房。在奢侈稅退場之後,個人炒家比較可能利用一人公司炒房套利,未來財政部會密切注意。

財政部指出,中華民國境內企業的營所稅率為17%,企業獲利未分配部分再加徵10%保留稅,合計最高稅率達到25.3%。依據政院版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方案,境內企業出售房產並未因持有年限長短訂定不同稅率,確實會出現短期交易稅率較個人輕的現象。財部指出,未來若有實際案例,將會研商解決之道。行政院昨(13)日拍板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方案,重新調整個人出售房產的四級交易所得稅率,但維持境內企業按17%稅率課徵房產利得的方案不變。其中,個人部分,持有未滿二年的房產,出售獲利要按35%及45%的高稅率課徵。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對個人短期房產交易課徵重稅,目的在為奢侈稅退場準備,未來抑制短期炒房的防衛措施將由所得稅負責。

不過,這項防衛條款並未展現在企業的房產交易所得稅率上。根據政院版課稅方案,企業出售房產不論持有年限長短,只要總機構在我國境內,均課以17%所得稅,縱使獲利因不分配遭加計10%保留盈餘稅後,公司與個人短期炒房懲罰性稅率間的差距仍達19.7個百分點。

舉例來說,個人出售短於一年的非自住房產,房產淨獲利100萬元,按照政院版45%的稅率計算,要課徵45萬元所得稅;反之,境內企業出售短於一年的不動產,同樣獲利100萬元,按17%稅率繳納17萬元營所稅後,假設剩餘獲利83萬元全數不分配,依法再加徵10%的保留盈餘稅(8.3萬元)後,總稅負為25.3萬元,遠較個人短期交易應納的45萬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ousechamberla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