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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欠租金,竟然獲得不起訴處分。台北市大安區發生租屋糾紛,林姓男子積欠房租半年高達12萬元,而且沒搬走,房東提告「竊佔罪」,檢察官審理之後,不起訴。欠錢的沒事!法界人士建議,房東告刑案「竊佔」、「侵占」通常不會成,應該以民事訴訟的手段,勝算比較高。 

近年最著名租屋糾紛,就是來台灣玩耍租屋,還四處搞破壞的兩位港女房客。房東心情無奈,最怕碰到這種房客。另一種就是住進去,結果積欠房租。 

地檢署審理案件當中,台北市大安區一名房東,去年三月開始,每個月以2萬元租金,出租房屋給林姓男子。半年之後就沒繳了。房東提告,庭上控訴房客霸佔房子、不繳租金,也不搬走。但檢察官認為,竊佔罪不成立,不起訴。房東傻眼。 

律師李岳洋:「在刑事上面並不是以所有權人自居,他只是佔有這個房子不付錢,所以一般來講,刑案不管是侵占或是竊佔,目前都不會成立的。」 

律師房客應該在擬定租賃契約,看清楚條文。至於房東碰到積欠租金,要提民事訴訟,先要求搬離房屋,再討回房租。除非像兩位來自香港的女租霸,有明顯破壞財務的行為。否則告刑事案件「竊佔罪」,勝算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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