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電子報 (2010-04-07)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一生一屋」,可以適用「先購後售」案件,但必須在1年內出售舊屋才能符合資格,其土地增值稅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的「一生一屋」之規定。

財政部並規定,同法條所稱,「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財政部表示,此部分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的房屋。

財政部表示,「一生一屋」是在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土地所有權人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條件,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由於其中規定「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導致民眾產生「先購後售」是否亦得適用的疑義。

財政部表示,民眾換屋可能採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2種方式都有,如果先購買自用住宅後才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在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雖擁有2處房屋,是自用住宅換屋性質,仍應視為僅有1處自用住宅。所以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也符合資格。

為避免擁有2間以上自用住宅房屋者,藉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以符合僅有一處自用住宅房屋之規定,有違立法本旨,核釋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信託移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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