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該預售屋(含土地)所有權前出售,係屬「權利」移轉,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近年來因部分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造成繁榮地段紛紛推出高科技多功能的高價豪宅,由於預售屋僅需預繳小額訂金,有不少投資客以買賣預售屋賺取高額利潤。
 
為維護租稅公平,查核預售屋及鉅額房地交易案件已列為2014年度財政部專案查核重點項目,除透過建商、代銷商、房屋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網路、報載等管道蒐集資料,並調查相關資金流程查核交易情形,以遏止刻意炒作賺取差價而漏未申報納稅的情事。
 
國稅局並說明,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於進行查核前,均會先行發函輔導民眾自行檢視是否已就上開交易所得申報所得稅,請尚未申報民眾依限補報而免予處罰,並提醒民眾應提示買賣契約書、讓渡書及收支憑證,以憑正確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民眾如已自行申報,於接獲輔導函後,亦請撥空與該局聯繫,該局將協助查對原申報資料是否正確,如有差額亦可即時補報。
 
國稅局同時提醒,以前年度如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之民眾,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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