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住家用房屋改採分級課稅,最快今(2014)年就會上路,舉證確有「自住事實」才是輕稅唯一保障。財政部表示,地方政府握有實際准駁權,戶數多寡只是參考指標。

財政部已訂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使用認定標準草案,本人及配偶在全國各縣市所持有的房屋戶數,合計在三戶以內,並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時,即可被歸類為課稅級別最輕的「住家用自住房屋」,按1.2%稅率課稅。

財政部說,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包括尊親屬,成年及未成年卑親屬等),並不需要設籍在所居住的房屋,但必須要有確定居住事實,合計在三戶以內,均屬自住房屋。

舉例來說,甲名下有A、B及C、D共四棟房屋,A棟由甲自行居住,妻子乙因在工作需要居住在B棟,C棟則由父母合住,D棟供在外地求學的成年子女丙居住,甲即需在四棟房屋中,擇定一棟房屋從高課稅;其餘三棟則視為自住房屋課徵輕稅。

財政部強調,戶數並非輕稅唯一判別標準,地方稅捐機關日後將會實地查核,若發現甲所有的四棟房屋中,發生無長住或確由限定的親屬居住事實時,仍可取消其輕稅資格。




全文網址:udn房市情報 - 房貸天地 - 房產稅務 - 證明「自住事實」 輕稅保障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MAIN_ID=417&f_SUB_ID=4072&f_ART_ID=307995#ixzz31w4TSN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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