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郭及天/台北報導】

近五年內取得的豪宅案件大多數都是屬於可查證取得成本交易資料的標的,採用核實認定課稅,稅額是無法查證成本的四至六倍以上。

此外,各地豪宅的房地比差異大,由於以建物占房地合計比重計算,即使出售獲利金額相同,所課稅額的差距可能達九倍以上。

房仲業者以幾宗實際豪宅成交案例計算,「能否查證取得成本」的售屋所得稅額差距極大。大師房屋董事長陳建慶表示,以出售一戶「仁愛帝寶」淨獲利1.8億元為例,採用核實認定需課1,800萬元所得稅,但若無法查證取得成本採用新制豪宅稅,僅需課約450萬元。

此外,目前售屋所得稅的課徵標的是「建物」,以房屋評定現值占房地合計比率計算,台北市各豪宅房地比普遍約20%至25%,但實際上各豪宅案的房地比差異極大,例如位於信義路上的「勤美璞真」建物占46%,位於陽明山別墅的「過院來」僅占5%,即使兩者出售的淨獲利相同,應繳所得稅將差九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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