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黃啟菱】

「債權人承受」指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者,到場之債權人願承受並依法得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其承受,並以其債權或應受分配之債權金額,抵付價金。

若債權人有二人以上有承受意願時,依強制執行法94條規定:「若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以抽籤定之。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寬頻房訊表示,依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51項規定:「債權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者,不得聲明承受,除他債權人已於拍賣期日到場依法承受者外,執行法院應再行定期拍賣。」所以當債權人想承受不動產時,應於拍賣期日到場,如此方能聲明承受該不動產;若債權人在拍賣當日未抵達拍賣現場,則無法承受該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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