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5

金管會新規定 售後租回處分利益須分年認列 避免藉此調節損益 影響穩健經營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銀行業者透過出售不動產美化帳面作法,金管會說「No」。金管會昨(14)日發布規定,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時,處分利益必須分年認列,且不能計入資本,以避免銀行藉新的IFRS(國際會計準則)規定,處分不動產來調節損益,不利銀行穩健經營。

 

近來有不少金控、銀行將搬遷總部大樓或遷移分行,金管會這項規定對銀行未來處分不動產,都將有重大影響。

據金管會了解,最近有三家銀行有售後租回案件,不過,銀行認列處分利益,似乎是為了降低提列備抵呆帳準備對財報的衝擊。外界揣測金管會查獲的三起案件為安泰銀等業者,但金管會並不願回應個案。

至於金控大樓搬遷,舊大樓處分後若由金控子公司租回,是否也須適用這項售後租回規定?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說,會視個案情況作認定。

邱淑貞指出,根據銀行法規定,銀行不能投資非自用不動產,銀行賣出不動產後又租回,代表有使用需要,所以希望銀行不要以此調節損益及美化資本適足率,希望認列收益及資本時,要審慎穩健。

根據舊會計制度,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是依租期分年認列,但另有解釋令規定,若售後租回的利益占全部處分利益比率在10%以下,可以一次認列收益。IFRS上路後,有關不動產售後租回的收益,是一律可以一次認列。

邱淑貞表示,銀行不能買非自用不動產,IFRS又准一次認列收益,為免銀行未審慎運用新會計制度,藉處分不動產調節損益,因此決定在近日內發函規定,售後租回的收益不能一次認列,也不能計入資本。

金管會表示,考量銀行以永續經營為基礎,近日將發布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的會計處理及資本適足比率計算規定,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的出售利益應遞延認列。

租期明確者,可以在租賃期間分年認列;租期不明確者,應至少分十年認列。另外,在租期屆滿前,計算資本適足比率時,售後租回已認列的利益不得計入資本。

金管會表示,對於仍有自用需求的不動產,處分時應審慎,處分利益的認列也要穩健。

金管會希望銀行對於不動產售後租回的利益,能基於永續及穩健經營的策略,審慎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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