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黃啟菱】

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變賣所得價款之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分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和一般抵押權,一般抵押權是針對現在發生之債權,而且只能清償到完畢為止,若抵押權存續期間要再借,需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了現在發生之債權外,也包含將來所發生的債權,只要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範圍及存續期間內,都可以繼續增借。

寬頻房訊舉例,若民眾馬先生用名下價值1,000萬元的房屋當抵押,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元,兩年後債務剩餘200萬元,馬先生若臨時有資金需求,則可在不超過最高限額抵押權的300萬元範圍內,向銀行繼續借貸,不用再重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借貸。

在法拍市場中,通常抵押權的擔保為房子或土地,而且擔保品要由債務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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