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購屋民眾常反映所購機械停車位不符實際使用需求,並與建商時起糾紛,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均已要求建造執照案內凡有規劃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者,設計人應檢附該設備設計相關圖說及說明書,並於建造執照核發時於注意事項附表加註相關註記,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雖然「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自2000年7月起修正,有關機械停車位設置規定的置車板,其寬度為不包含兩側邊之樑,其淨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但在此之前原規定是「包含兩側邊之樑」,加上建商為求最大利益,以法定許可最小的尺寸設計停車位來出售,亦未售前明確告知消費者可停車輛大小、停車方式,甚至刻意欺瞞,造成消費者購得「合法」停車位郤難以使用,已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均已要求建造執照核發時,注意事項附表加註機械車位相關註記,包含:
1.機械停車設備的車位形式
2.規格(長、寬、高淨尺寸)
3.操作方式
4.容車最大尺寸
5.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
6.使用年限
7.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

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設備說明書後,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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