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仍應計算租賃收入納稅

中央社 (2009-12-30)

 

(中央社訊息服務)豐原市王先生問:

公司股東將名下房屋無償供公司作為辦公室使用,是否不必課稅?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答覆:「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明定。

王先生以公司股東身分,將自己所有之房屋借與該公司使用,雖屬無償,惟係供營業所使用,仍應依上述規定由稽徵機關核定租賃收入。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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