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楊雪卿口述】

 

小姐問:我買房自住,已設籍,並在民國101年初辦了房屋貸款,102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房貸利息可以全額列報扣除嗎?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楊雪卿答: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購屋自住,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須符合以下要件始准列報扣除:

一、每1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但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

二、每1申報戶以1屋為限,且房屋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所有。

三、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四、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舉例而言,劉小姐單身,僅有一屋,101年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及支付金融機構購屋貸款利息20萬元。

小姐102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申報扣除之購屋借款利息金額為15萬元,亦即劉小姐101年實際支付予金融機構之購屋貸款利息20萬元,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後之餘額。

此外,劉小姐並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供國稅局查核以憑核認。(記者林政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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