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說明,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徵收約59億7,804萬餘元,其中,不動產核課7,129件,稅收40億2,746萬餘元;特種貨物核課4,511件,稅收19億4,520萬餘元;特種勞務26件,稅收537萬餘元。

財政部表示,就不動產而言,近2、3年來,我國與新加坡、香港、大陸等房地產市場都發生交易過熱及人為炒作問題,各國紛紛對不動產交易加重課徵相關租稅,以提高交易成本,遏止投機炒作。我國自2011年6月1日開徵特銷稅(俗稱奢侈稅)以來,短期投機買賣房地及哄抬房價之情形,已有大幅度改善,房屋市場正朝健康常態方向發展。

財政部分析說明如下:
一、每月全國建物買賣棟數呈減少趨勢,改善交易過熱現象,其中臺北市及新北市減少幅度最大;就購屋動機分析,為「投資」而購屋者明顯減少,但為「自住」而購屋者則穩定成長,可見特銷稅已發揮遏止投機炒作之效果,且不影響自住購屋意願。
(一)依據內政部建物買賣移轉棟數按月統計資料,特銷稅開徵後,每月移轉棟數均較開徵前減少,台北市及新北市減少最多。又以2012年1月至10月與前2年同期相較,全國建物買賣棟數分別減少12.04%及17.48%;其中仍以台北市及新北市減少幅度最大(減幅約22.31%~38.57%)。

(二)另依據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每季公布之「住宅需求動向調查」,特銷稅開徵後,以投資目的而購屋者明顯減少(以2011年第3季至2012年第3季與2011年同期比較,減幅約14.6%~37.1%);為自住(包括首購或換屋)而購屋者則穩定增加。

(三)綜合以上資料分析,特銷稅影響房地產交易量,主要是以投資為目的購買房地產之情形減少,但為自住而購屋者反而增加。換言之,特銷稅制定時,希望維護居住正義情形下達到遏止短期投機炒作之效果,顯然已經發揮作用。

二、房地產價格飆漲情形趨緩,部分地區甚至有價格下跌之情形,特銷稅已發揮逐漸穩定房價,使房地產市場回歸市場基本面之效果。

依據聯合徵信中心截至2012年8月統計資料,特銷稅開徵後,以往房價持續飆漲現象已明顯減緩,部分地區房價甚至已下跌,例如以五大都會區8月份與上月份每坪單價比較,除台北市每坪單價上漲2.03%外,其餘都會區每坪單價均呈現下跌,跌幅在0.08%~4.33%間,顯示房價已逐漸回歸市場基本面。

三、課徵特銷稅之房地買賣,大部分位在五大都會區,其他縣市因短期投機炒作情形較少,較不受特銷稅影響。

依據各地區國稅局截至2012年11月30日止統計資料,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地,申報且已繳納特銷稅者,大部分位於五大都會區,其中以臺中市件數最多,顯示其他縣市因短期投機炒作情形較少,較不受特銷稅影響。

另據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不動產所有權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目前課徵特銷稅件數占全國2年內移轉土地件數比率僅2.36%,顯見課徵特銷稅並不會影響正常之交易。

四、開徵特銷稅後,不動產經紀業營業家數及從業人員仍持續增加,土地增值稅稅收也有成長,足見特銷稅並不影響不動產相關產業正常經營,也不影響地方政府土地增值稅稅收。

(一)依內政部統計每月向該部申請備查之不動產經紀業家數、分設常態營業處所家數、受僱之不動產經紀人及營業員人數,在特銷稅開徵後,每月仍有增加,因特銷稅對多數屬於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買賣不動產案件不課徵,也就是絕大多數不動產交易並不受特銷稅影響,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產業發展尚不致有負面影響。

(二)另五大都會區2012年度土地增值稅估計可徵起數,除臺北市土地增值稅稅收低於實施特銷稅前2010年度之稅收外,其他均較實施特銷稅前2010年之稅收為多,證明特銷稅開徵對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也無影響。

五、其他國家(例如香港、新加坡)為避免房地產市場過熱,引發泡沫化危機,仍持續加強採行租稅措施。目前我國房地市場初現穩定,在炒作房地疑慮完全消除前,特銷稅仍有存在必要。

為抑制短期房產交易過熱造成房價飆高之情形,香港及新加坡皆採取對短期交易行為課徵高稅率之特別印花稅(新加坡賣方4%~16%,買方3%~10%;香港5%~15%)。

香港更於2012年10月27日起,將應課徵額外印花稅之短期持有期間由2年延長至3年,另對非香港永久居民及公司在香港購屋者再加徵15%額外印花稅,其目的仍是為了避免房市過熱,有礙經濟發展。相對於我國目前情況,特銷稅才初步顯現政策成效,房地產市場逐漸回穩,在炒作房地疑慮完全消除前,特銷稅仍有繼續實施之必要。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不動產以外之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課稅之目的,在使高額消費負擔合理稅負,而具有購買前項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之能力者,多屬高所得者。因此,對高消費行為課徵特銷稅等同責成高所得者負擔額外稅捐,對維護租稅公平及衡平社會觀感有正面助益,該部及各主管稽徵機關會繼續努力落實特銷稅條例之立法意旨,並於施行屆滿2年時再予檢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ousechamberla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