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最近有買賣房地產或即將買賣房地產的人,請您注意了!只要是在8月底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取得土地之新所有權人就要繳交今年的地價稅。稅捐機關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因此,如果在8月31日(含)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1年,依稅法規定,新的所有權人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後才辦妥移轉土地豋記,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本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地價稅課徵是以「年」為單位,雖然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分別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但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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