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2-08-19

實價登錄上路,須在買賣案件辦理完成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實價登錄上路,須在買賣案件辦理完成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稅捐機關表示,行政院已核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自2012年8月1日開始施行,不動產成交案件之權利人(買方)、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必須在買賣案件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或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惟該項登錄資料,不會用於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第30條及第31條之規定,係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房屋所有權移轉,依契稅條例第13條規定,是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為稅基。因此,自8月1日起不動產買賣,雖應向地政機關申報登錄實際交易價格,惟該項實價資料,在現行法令修改前,並不會作為日後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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