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申報交易所得以交付尾款年度為準
交付日不明時 以向建商換約當日為歸屬年度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跨年或分年出售預售屋,財政部統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應以交付尾款年度為準;尾款交付日不明時,可向建商辦理換約當日所屬年度,做為報繳稅的年度。

財政部昨(13)日發布最新解釋,個人出售預售屋,買方分別在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時,賣方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可改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的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的異動日期(即換約日)所屬年度,做為所得歸屬年度。

個人出售預售屋是屬權利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其中,土地交易所得並無免稅優惠,需與房屋合併銷售價格一起計稅。

財政部指出,不動產相關交易相對於一般商品買賣,交易金額往往十分龐大,買方通常採分次支付買賣價款完成交易。因此,如以各該價款交付日做為所得歸屬年度,可能會產生同一筆所得因收款日落在不同年度,出現分年認列損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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