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如有戶籍遷出、供出租或營業、使用面積變更等情形,而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要件不符時,務必申報。
地上房屋如有戶籍遷出、供出租或營業、使用面積變更等情形,而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要件不符時,務必申報。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近來一位李先生,因為小孩就學問題,於2011年12月中旬,將全戶的戶籍遷出設於台北市朋友家,被稅捐機關清查結果,以李先生所有房地為空戶無人設籍,遂發函通知李先生,將自2012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雖然李先生向該局承辦人主張其戶籍雖遷走,全家人仍住在基隆市的房地,但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適用。稅捐機關提醒民眾,若原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該地上房屋如果已經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登記戶籍,即使有確實居住在該地的事實,其地價稅也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並應自戶籍遷出的次年度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地上房屋如有戶籍遷出、供出租或營業、使用面積變更等情形,而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要件不符時,請務必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分局)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而遭查獲者,將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補稅並處3倍罰鍰。為了您的權益,請記得申報以免受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ousechamberla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