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稅對象。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稅對象。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稅對象。因此除領有使用執照之房屋,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並繳納房屋稅外,對於無照違章房屋亦需申報課稅。
 
稅捐機關說明:民眾常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房屋增建夾層,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依法除應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機關提醒民眾,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房屋之課稅與否,主要是依房屋的現值大小而定,其年限多寡非唯一考量因素,房屋評定現值在10萬元以下,才有可能免徵房屋稅。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表示,若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而部分供營業用,部分為住家用者,依規定仍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亦即現值10萬元以下房屋,營業用部分仍按其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至於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
 
房屋依使用情形區分為營業用(店舖、工廠等)、住家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事務所、補習班、空屋、診所等)3種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表示,在土地寸土寸金的情況下,有些納稅義務人會利用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作為行銷各式各樣產品的廣告看板;因為該頂樓增建廣告塔,除了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自無房屋稅條例第2條之適用,不屬於房屋稅課徵對象,故無營業用、住家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3種使用情形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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