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1    
【經濟日報/本報訊】

新莊區耿小姐問:因家庭變故、感情生變及資金需求等,欲出售房地,是否得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係對符合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屋,已辦妥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以換屋購買新房地以致持有2屋者,除合理常態移轉之先購後售方式換屋,另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新房地情事為前提,得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納稅義務人可於銷售契約次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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