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4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南投縣水里鄉涂小姐問:出售配偶所贈與且持有不到2年不動產,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所有權人銷售配偶贈與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時,應以受贈後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計算。目前常見夫妻為適用一生一次10%優惠土地增值稅率,而採贈與方式移轉自用住宅給對方,但受贈配偶若持有不到2年即出售獲贈的不動產,且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特種貨物者,將被課徵售價10%到15%的特銷稅。夫妻相互贈與不動產,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1棟不動產,獲贈不動產者出售受贈的不動產,須自受贈日起算2年,即受贈後持有逾2年以上出售,才可以免除特銷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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