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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6    
【聯合報/莊瑜敏口述】

陳太太問:先生有多筆不動產,已使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率10%」優惠;最近先生名下有另外房產打算出售,聽朋友說可先以夫妻贈與方式,將先生名下房子轉到我的名下,再使用我的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可以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答:「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土地增值稅可按土地漲價總數額10%計算,土地所有權人以一次為限。

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不動產,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直到受贈者出售受贈之不動產,移轉予第3人時,再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增值數額,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以陳太太的例子而言,如出售前一年未有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事,確實可採取夫妻間贈與的方式;陳先生贈與自有住宅予陳太太後,陳太太出售時可適用本身的一生一次自有住宅土增稅率10%優惠稅率,且以陳先生取得該筆土地時的公告現值,計算土地漲價數額,繳納增值稅。

不過,陳先生將房子贈與陳太太後,陳太太持有該房子的期間將會重新計算;依現行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一戶以上房屋,若取得房地完成移轉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該房產即要課徵奢侈稅。

假設陳先生民國96年買入該筆不動產,101年5月時將房子贈與陳太太,陳太太若於101年7月將房子出售,雖陳先生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但陳太太出售時間距離受贈時僅隔2個月,且陳先生名下非僅有一戶房屋,陳太太售屋必須被課徵奢侈稅。

陳太太若欲避免繳納奢侈稅,則必須自陳先生贈與後完成移轉登記滿2年再出售;或陳太太再將該自用住宅回贈給陳先生再出售,持有期間才可以再加計陳先生原持有的期間。(記者林政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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