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9    
【經濟日報/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將自今(101)年6月1日起全面清查,重購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有移轉他人、贈與配偶、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情形者,經稽徵機關發現,將會追補原退還的稅款。

北市稅捐稽徵處說,土地所有權人凡是兩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都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稅捐稽徵機關,就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稅款,以減輕納稅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負擔。

為避免這項退稅措施遭濫用,這類案件核准退稅後,稅捐機關一律列管5年,重購土地從買入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並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也不能改變用途,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人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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